三、红色审计法律法规建设
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中华苏维埃组织法》对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利和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1934年2月20日,由毛泽东主席亲自签发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央苏区的审计工作已步入依法审计的轨道。
《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分19条30余款,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能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及规范审计的表格和簿记等,规定了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计范围,各省审计分会审查的范围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颁布制定了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监督,实施财政预决算审计、国有企业审计、工商企业审计、金融审计、财税审计等提供了标准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