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须知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向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无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4、捐赠者意愿与博物馆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3、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4、对捐赠者和有关人员进行示谢或表彰。

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财产,可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境外向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八条  按捐赠财物价值大小,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博物馆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

1、授予捐赠人在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2、有关校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3、捐赠情况在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网站、校报、校刊等新闻媒介报道;

4、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5、颁发纪念证书;

6、捐赠情况在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网站予以公布;

7、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九条  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博物馆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

联系方式:

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邮编:211815

电话:025-5831-8269

网址:http://bwg.nau.edu.cn